财政部关于远洋渔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05〕第6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2-02

执行日期:2005-02-0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农业部: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业部审批进口的远洋渔船进口税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2月1日起到2005年12月31日,准予农业部审批进口的17艘远洋渔船包括二手船(船型为大型金枪鱼围网船、大型拖网加工船、南极犬牙鱼延绳钓船),进口关税减按3%计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到2005年12月31日,准予农业部审批进口的2艘二手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进口关税减按3%计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快大型金枪鱼围网船和大型拖网加工船的国产化研制工作,以利于远洋渔业的长远发展和远洋渔船制造的整体提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