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第718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8-06

执行日期:2008-08-0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9-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8]1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