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莱州来银港务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第1183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10-21

执行日期:2004-10-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莱州来银港务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4]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莱州来银港务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建设经营原盐专用码头及原盐港运业务。

  属于从事港口码头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意莱州来银港务有限公司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