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发展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第1178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10-21

执行日期:2004-10-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特定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沪国税外[2004]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上海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发展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浦东新区成立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投资、经营、管理、维护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及其附属设施,同时对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进行改扩建,增加四车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同意上海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