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6〕第156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11-17

执行日期:2006-11-1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6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纳税人2006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予以退还。

  二、2006年12月1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暂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