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政策退税截至日期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第1430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12-30

执行日期:2004-12-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2003年度特殊退税截至日期的请示》(深国税发〔2004〕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的截至日期,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132号)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凡销货方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应作为2003年底前的累计欠退(免)税款处理。

  二、对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以前申报的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三、对出口企业未在2004年3月31日前申报的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退税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