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税务机关不得向出口企业收取费用的通知

发文字号:货便函〔2009〕第66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4-10

执行日期:2009-04-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国务院陆续做出了一系列宏观调控决策。近期国务院要求清理整顿对企业的各项收费,为此我司重申各级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工作中要牢固树立纳税服务意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在出口退税工作当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口企业收取费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