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第1032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9-06

执行日期:2004-09-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发[2004]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