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字号:署办发〔2015〕第19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4-24

执行日期:2015-04-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总署各部门、各在京直属海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详见中国政府网),结合海关工作实际,总署制定了《2015年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15年4月24日

  2015年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2015年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要点各项工作部署,围绕全国海关关长会议确定的海关重点工作任务,组织海关系统大力开展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一、重点公开海关围绕中心工作全面履职的信息

  一是落实“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落实“三互”推动大通关建设,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信息。二是落实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上新标准、新水平,优化内陆与沿边地区口岸布局的信息。三是抓好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积极探索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的信息。四是海关构建一体化通关管理格局,创新业务管理职能实现方式,推进改革攻坚的相关信息。五是海关全面加快法治海关建设,加强立法工作、健全决策机制、推进简政放权、规范执法行为的信息。六是加强有效监管、深化综合治税、严厉打击走私,全面提升执法效能的相关信息。七是加强政策研究、统计分析,为国家宏观决策和部门、企业服务的信息。

  同时,要加大海关科技创新应用、审计监督结果、依法理财用财、政府招标采购、罚没物资拍卖等信息的公开。

  二、大力建设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解读和回应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建设,着力建设4个平台:一是建设使用海关总署新闻发布厅平台,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实施依托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发布重大政府信息、海关总署新闻发布厅常规发布的制度化安排;二是继续深化全国海关12360统一服务热线平台建设,发挥热线24小时服务的窗口、桥梁和纽带作用,扩大海关信息服务群众的覆盖面,延长服务时间;三是规范各级海关单位微信、微博“双微”新媒体平台建设,鼓励各海关单位依法依规用好博客、微博客、微信等互联网社交平台,开展微博问政、政策咨询和信息公开;四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要求,发挥中国海关门户网站门户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增强信息发布和网上互动,提升传播力,完善后台支撑体系。

  三、优化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便利群众获得政府信息

  一是对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便民精神,简化群众申请政府信息的条件限制,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方便群众获取海关政府信息;二是优化海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流程,明确接收申请部门首办负责制,即收即办、即收即转,提高群众获取海关政府信息的效率;三是整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访、咨询答复机制,无论群众申请属于何种形态,力争实现一次申请、一次答复、一次满意。

  四、推动行政执法公示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是明确执法主体,整理执法依据、标准、程序和结果,确定公示的范围和内容,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执法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和回应,对涉及特定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需其知晓的,主动告知和提供查询服务;二是制定公示制度并明确责任人,建设包括执法场所、各类媒体、海关网站等公示渠道,把公示落实到人,上墙、上网、上公告栏;三是开展行政执法公示监督检查,强化对执法活动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海关公信力。

  五、结合政策清理工作同步做好存量政府信息公开

  分步骤清理1949年以来海关发布的政策法规和产生的政府信息,在开展立、改、废工作的同时,同步做好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工作。力争按照中央要求的时间段,同步完成存量信息的信息公开属性标识工作,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办秘函〔2009〕6号)要求,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