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财资〔2015〕第13号

法规分类:行政政法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4-30

执行日期:2015-04-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的有关精神,现就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取消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最低注册资本30万元、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缴付出资总额不低于10万元(其中,以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缴付出资总额不低于30万元)的限制。资产评估机构股东、合伙人应当对其认缴或缴付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股东、合伙人约定的认缴或缴付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调整工作,并将有关调整内容予以公示。

  财政部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