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再规定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资〔2015〕第8号

法规分类:财政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4-27

执行日期:2015-04-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企业:

  为更好地发挥冶金矿山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财政部不再规定冶金矿山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冶金矿山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主确定是否提取维简费及提取的标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企〔2004〕324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