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5〕第46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4-27

执行日期:2015-04-2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铁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二、请有关省(区、市)财政、税务部门抓紧做好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