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5〕第16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一般

发文日期:2015-04-29

执行日期:2015-04-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具体如下:

  一、取消钢铁颗粒粉末、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二、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出口实施零税率

  三、以上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详见附件1)。

  四、以上调整涉及的海关商品编号变化情况详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关税调整表.rar

  2.对照表.xls

  海关总署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