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23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4-20

执行日期:2015-07-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6-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法全文废止。

  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表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二、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

  三、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