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05年节假日期间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综发〔2004〕第168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12-30

执行日期:2004-12-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5-03-19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5]17号 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现将2005年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和“十一”国庆节期间有关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及方式通知如下:

  一、2004年12月份的月报表于2005年1月6日前报送。

  二、2005年4月份和9月份的月报表分别于5月10日和10月10日前报送。

  三、2005年1月上旬、2月上旬、5月上旬和10月上旬的报表不单独报送,分别并入当月中旬旬报按原规定时间报送。

  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及报送单位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