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楚雄卷烟厂“国宾”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第1076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9-22

执行日期:2004-09-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楚雄卷烟厂“25×(64+20)硬盒翻盖国宾(红)”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云国税发[2004]139号)收悉。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自2004年4月1日起,对你省楚雄卷烟厂生产的“25×(64+20)硬盒翻盖国宾(红)”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原来的59元/条调整为54.46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