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3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第1021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9-03

执行日期:2004-09-0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报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8号、9号、18号、78号、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成都卷烟厂等3户企业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成都卷烟厂  五牛(天地红)  25×(62 22)硬盒翻盖      25.81
  成都卷烟厂  五牛(天地蓝)  25×(62 22)硬盒翻盖      30.90
  西昌卷烟厂   神驹(黄)   25×(62 20)硬盒翻盖       34.03
  绵阳卷烟厂  九寨沟(开心红) 25×(62 20)硬盒翻盖       30.59
  绵阳卷烟厂  九寨沟(自然金) 25×(62 20)硬盒翻盖       28.03 
  绵阳卷烟厂   富苑     25×(62 20)硬盒翻盖        4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