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常德卷烟厂四平分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第1023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9-02

执行日期:2004-09-0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四平卷烟厂等两户企业卷烟新产品计税价格的请示》(吉国税发[2004]81号)和《关于常德卷烟厂四平分厂核定卷烟新产品计税价格的请示》(吉国税发[2004]201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现对常德卷烟厂四平分厂等2户企业生产的5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常德卷烟厂四平卷烟分厂 五连冠(蓝)  25×(64 20)硬盒翻盖 17.24

  常德卷烟厂四平卷烟分厂 吉烟(旭日红) 25×(64 20)硬盒翻盖 21.42

  常德卷烟厂四平卷烟分厂 吉烟王(硬烤) 25×(64 20)硬盒翻盖 117.50

  常德卷烟厂四平卷烟分厂 吉鹤(银)   25×(64 20)硬盒翻盖  41

  延吉卷烟厂     长白山(软红) 25×(54 30)全包装   4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