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4〕第174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10-25

执行日期:2004-10-2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自2005年4 月1 日起停止执行。

  2005年3 月31日以前,财税[2002]70号文的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仅适用于在2004年7 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2004年7 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