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报告》送达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审办法发〔2004〕第90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审计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5-30

执行日期:2004-05-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对《审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规定,《审计报告》成为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文书。现将《审计报告》送达有关单位的问题通知如下:

  《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填写送达回证;需要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以机要交换等方式直接送达;需要送达其他有关单位的,可以以函的形式送达。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此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