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部分地区变更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县和试点企业名单的批复

发文字号:商建函〔2006〕第166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11-07

执行日期:2006-11-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山西、内蒙古、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西、四川、青海、新疆商务主管部门:

  你省(区、市)报送的关于增加或变更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县或试点企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等4个县、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等3个县(市)增加为2006年试点县,北京大星发配送中心等26家企业增加为2006年度试点企业。

  同意对安徽省含山县甬晗商贸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按照变更后的名称进行备案

  对此次增加的试点县及试点企业,我部不增加试点规划,请你省(区、市)自行调剂解决。对变更名称的企业,按照变更后的名称办理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手续。商务部备案的试点企业为企业申请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资格的唯一依据,任何地方均不得私自增加试点县及试点企业,变更试点企业名称。

  特此函复。

  附件:1、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追加试点县及试点企业(略);

  2、2006年各地试点企业名称变更名单(略)。

  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