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发〔2005〕第4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2-25

执行日期:2005-02-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强化监督执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国务院决定: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格为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单设,为副部级机构,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

  上述两个机构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另行印发。

国务院
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