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等关于公布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4〕第966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5-31

执行日期:2004-05-3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充分发挥价格导向作用,引导农民种粮,经报请国务院同意,今年晚籼稻(三等,下同)最低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72元。在市场价格高于每50公斤72元时,由取得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按实际市场价格收购。在市场价格低于每50公斤72元时,由国家委托能发挥主渠道作用的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

  请各地将上述信息尽快下达并宣传到广大农村和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