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煤安监司函监察〔2006〕第44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11-07

执行日期:2006-11-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有关煤矿设计、地质、生产建设单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2006〕 49号)和《关于印发〈研究重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安监总厅煤矿[2006]134号)要求,结合首批15个重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情况,我们起草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现征求意见,请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基本要求》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06年11月2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传真:010-64463029;E-mail:aqxk@chinacoal-safety.gov.cn)。

  联 系 人:王万生

  联系电话:010-64463029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