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6项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安监总应急〔2006〕第229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10-30

执行日期:2006-10-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我局制定的《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5项部门预案已经国务院审查同意,《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总局审查批准。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3.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6.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