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次级定期债的批复

发文字号:保监产险〔2006〕第841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8-03

执行日期:2006-08-0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以定向发行次级定期债方式补充偿付能力的请示》(泰康发〔2006〕5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募集以下两个品种的次级债:

  (一)10年期固定利率次级债,募集规模1.6亿元,募集人在第5个计息年度的最后一日有赎回权。

  (二)15年期固定利率次级债,募集规模1.8亿元,募集人在第5个计息年度的最后一日有赎回权。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我会有关规定在6个月之内完成本次次级定期债的募集工作,并及时向我会报告募集情况。

  二○○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