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04〕第43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9-30

执行日期:2004-09-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