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通过重新启动股改程序时间间隔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证监发〔2006〕第112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9-25

执行日期:2006-09-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各保荐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争取尽可能多的上市公司按期完成股改,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现就上市公司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通过重新启动股改程序的时间间隔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相关股东会议结束一个月后,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再次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召集相关股东会议。

  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