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

发文字号:信部清〔2006〕第630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9-29

执行日期:2006-09-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电信市场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动通信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在同一移动电话归属地内(俗称“移动电话本地网”),移动通信企业应保证本企业同一网络的原有用户,可以在不改变号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使用本企业的所有资费方案(已停止发展用户的除外)。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移动通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确因技术、设备等原因,暂时无法实现的,移动通信企业应及时向用户解释说明,同时制定出具体的改进时间表,于2006年12月1日前报相关电信监管机构备案并对外公布。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