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第1036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9-02

执行日期:2004-09-0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9-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