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农药延续核准企业名单(第二批)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06〕第83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11-15

执行日期:2006-11-1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审核,现将2006年第二批农药企业延续核准名单公布如下:

  一、同意常熟市农药厂有限公司等35户企业延续核准其农药原药生产资格。同意常州市绿风生化有限公司等30户企业延续核准其农药制剂生产资格。

  二、本次农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有效期为5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三、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将厂房、生产设备、分析检测设备、污水处理装置等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逾期未通过延续核准的企业其获得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自动取消。

  四、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质不准转让,企业更名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公示。未经更名备案并公示的企业将不具备合法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五、本次延续核准的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10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500万元,鼠药制剂、分装、卫生用药企业2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新增原药需重新核准。

  六、本次延续核准未通过的企业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延续核准的依据。

  附件:2006年农药延续核准企业名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