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举办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训班的通知

发文字号:商办流通函〔2014〕第715号

法规分类:工作通知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10-24

执行日期:2014-10-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推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面向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服务水平,商务部定于2014年10月在青岛市举办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介绍国家扶持中小企业、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交流各地服务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主要做法,讲解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模式,介绍最新的中小企业财政支持政策,并组织研讨财政资金支持重点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工作。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4年10月30日至31日(10月29日下午报到,11月1日上午返程)。

  地点:海关总署青岛教育培训基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319号,电话:0532-85870016-6666)。

  三、参加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各1人;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各1人,各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别推荐非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各1人;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相关司局负责同志,流通发展司负责同志,流通发展司、财务司主管处室负责同志等。(具体培训名额表附后)。

  四、费用及其他事项

  (一)请湖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庆市、青岛市、金华市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机构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的做法,以及服务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成功案例(时间30分钟,请于10月27日前将PPT电子版报商务部)。

  (二)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参加培训人员的组织工作,并于10月27日前将名单报送商务部。

  (三)本次培训交通费用自理,食宿费用由商务部承担。培训不安排接站,请参加培训人员自行前往。

  (四)培训期间,参加培训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李泽平  赵涛

  电  话:010-85093775  85093768

  传  真:010-85093767

  邮  箱:ltqiye@mofcom.gov.cn

  附件:

  1.2014培训班名额分配表.xls

  2.2014培训班报名回执.doc

  3.海关总署青岛教育培训基地交通路线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