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59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10-21

执行日期:2014-10-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研究,就明确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退(免)税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201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的,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