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4〕第71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09-25

执行日期:2014-09-2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