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发〔2014〕第44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09-22

执行日期:2014-09-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