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库〔2014〕第93号

法规分类:国库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07-25

执行日期:2014-07-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本次续发行部分的起息日、兑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原发行部分相同。从2014年7月3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4.02%;按年付息,每年7月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1年7月3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一)发行数量。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28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2014年8月6日招标,原发行部分当日停止交易一天;招标结束至8月11日进行分销;8月13日起与原发行部分合并上市交易。

  (三)竞争性招标时间。2014年8月6日上午10:35至11:35。

  (四)发行手续费。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6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75、15和30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

  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4年8月11日前(含8月11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77—14113—2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四、其他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续发行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3〕222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20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