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6号(关于明确经混矿处理的矿砂原产地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第56号

法规分类:海关规范性文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3-10-12

执行日期:2013-10-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明确混合矿石原产地申报要求,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品目2601至2617项下矿石,由相同品目矿石经预先混拌、筛选等物理处理形成混合的,该生产过程不构成《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公布)规定的实质性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有关规定,上述混合矿石的原产地应为混合前矿石的原产地,涉及多个原产地的,应根据实际原产地分别申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