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4〕第146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9-13

执行日期:2004-09-1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资源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衰竭期矿山和低丰度油田资源税税额标准问题

  请你厅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关于地方减收问题

  对因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而减少的收入,由地方自行消化解决。

  三、关于执行时间

  上述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